经财政部、人事部研究决定,200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定于2007年5月19日、20日举行。现就我省2007年度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
考试报名条件按照省财政厅、人事厅《转发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00]167号)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对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按照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省财政厅、人事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会[2004]636号)有关要求,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港澳居民在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规定,填写报名登记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居民身份证明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等证明材料。
各市财政及人事部门在组织考试报名工作时,应按照规定的报名条件,认真做好报名资格的审查工作。在报名资格审查中,应审查报考人员报名登记表、学历(或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的原件,以及报名信息卡的填涂是否符合要求。在报名期间,省会计考办将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者,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实行网上报名试点的合肥市,必须按照全国会计考办统一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二、考试级别和考试科目
1、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经济法基础和初级会计实务。
2、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财务管理、经济法和中级会计实务。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均合格者,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
三、考试大纲
全国会计考办将修订印发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用于2007年度的考试。
四、考试考务日程安排
2006年10月31日前 |
各市考试管理机构公布2007年度考试级别、考试科目、考试时间以及本地区报名日期、报名地点、报名方法等考试相关事项。同时将本地区报名起止日期报省会计考办。 |
2006年11月30日前 |
全省考试报名工作结束。各市报名起止日期由各市考试管理机构自行安排决定,并报省会计考办。 |
2007年4月30日前 |
完成考试报名资格复查工作,各市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向考生核发准考证。 |
2007年5月10日前 |
各市考试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考试值班电话,并将考试值班电话、值班人员等情况报省会计考办。 |
2007年5月19日、20日举行考试 |
2007年7月10日前 |
人事部会同财政部发布考试合格标准。 |
2007年7月15日前 |
省会计考办根据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下发的成绩数据,公布考试成绩,同时发送各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考生可通过省财政厅网站进行成绩查询。 |
考试科目、时间安排:
考 试 日 期 |
初 级 资 格 |
中 级 资 格 |
5月19日 |
9:00--11:30 |
经济法基础 |
9:00—11:30 |
财务管理 |
14:00—17:00 |
初级会计实务 |
14:00—16:30 |
经济法 |
5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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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12:00 |
中级会计实务 |
五、其他有关事项
1、各市在完成考试报名工作和信息录入后,必须及时整理和检查报名信息,确保录入信息准确。因考生提交材料不实,填涂信息错误等自身原因造成不能参加考试,责任考生自负。
2、考试成绩公布后,如考生对分数提出疑义,在成绩公布之日起20日内,向当地会计考试管理机构申请查卷。查卷范围仅限主观卷面的漏评题目、合分、登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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